(戶籍在本村一定能獲得拆遷安置利益?)
案例索引
韓飛是海派村村民,李斯是百花村村民,兩人于2006年結婚?;楹笥幸蛔禹n韓,出生。
2008年6月婚生子韓韓出生,戶籍跟隨父親韓飛,落戶海派村。
2016年韓韓以未成年人投靠的方式落戶母親李斯所在的百花村。
2018年百花村土地被征收,韓韓母親所在的家庭戶簽訂了騰地補償合同,但是韓韓未被列為安置補償的對象。
后韓韓提起訴訟,主張其為百花村的村民,應獲得安置補償利益。
法院裁判
韓韓以其屬于百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要求獲得拆遷補償利益,但未提交百花村通過民主議定程序接納其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據。法院認為韓韓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百花村建立起相對穩(wěn)定的生產生活聯系或依賴該村土地作為其生活基本保障,因此對于韓韓請求獲得補償安置的請求不予支持。
以上案例援引自(2021)最高法行申2117號
※注:本文援引案例僅為學習交流使用,并不能完全表明本律師的觀點,且相關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并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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