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動遷:因服刑戶口被拒接,有權參與分配征收補償款嗎?)
案情簡介:郭某1與郭某2系兄弟,被征收房屋原為雙方父親郭大承租的公房,1997年郭大去世后承租人變更為郭某2,1992至2002年,郭某1因刑事犯罪在滬戶口被注銷,出獄后郭某2拒絕接受郭某1戶口遷回,轄區(qū)派出所按照國家政策,將郭某1戶口登記在公安自行管理的戶籍內(nèi)檔,2018年6月,系爭房屋被征收,包括郭某1及郭某2在內(nèi)8人被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員,共獲得補償款560萬元。
原告起訴:郭某1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補償款,其應分得70萬元。
被告答辯:郭某2等認為:郭某1服刑結(jié)束后派出所未經(jīng)承租人和戶主郭某2的同意,擅自將郭某1戶口登記在公安自行管理的戶籍內(nèi)檔,不能視為戶籍遷入,郭某1戶籍并不在其戶口本上,并非被征收房屋戶籍人員,且20余年未在里面居住過,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無權參與分配征收補償款。
法院認為:1992年郭某1刑滿釋放,其戶口按照政策,應遷回系爭房屋內(nèi)。因家庭內(nèi)部存在矛盾,家庭成員不同意郭某1戶口遷入,派出所將郭某1戶口登記在公安自行管理的戶籍內(nèi)檔中即應視為戶籍在冊人員。郭某1因系爭房屋居住困難、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實際居住,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條件,有權參與分配征收補償款,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判決其獲得60萬元的征收補償款。
律師點評:公房的征收補償款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同共有,法院根據(jù)被征收房屋的性質(zhì)、來源,以及被安置對象在征收安置時的身份、對被征收房屋的貢獻、實際居住情況等具體因素予以分割。因讀書、入伍、服刑等客觀原因遷出后按國家政策戶籍應該遷入、卻因家庭矛盾而不被接受的,只要戶籍被登記在戶口登記簿內(nèi),依舊可以視為戶籍在冊人員,有權參與分配征收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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