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享留學優(yōu)惠購車遭欺詐,車主訴委托公司索賠被駁)
人民法治網(wǎng)訊(通訊員武祎耿瑞璞)張先生稱自己委托了一家公司辦理留學優(yōu)惠購車,在支付購車款后發(fā)現(xiàn)市場上同款車型的售價比留學優(yōu)惠價還要低幾萬元,張先生認為自己受到了欺詐,故將北京建麗公司(化名)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服務費2000元并支付服務費三倍的賠償金,同時賠償車輛差價損失3萬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全部訴請。
原告張先生訴稱,其從海外留學回國工作,了解到國家有關留學生購車可享受減免進口零件關稅、增值稅和購置附加稅的優(yōu)惠政策后,委托海關指定的北京建麗公司辦理優(yōu)惠購車事宜。張先生在與北京建麗公司簽訂委托合同、選擇車輛后,北京建麗公司要求張先生支付購車全款和代辦費,并告知其選擇車輛的出廠價為40萬元,留學生免5%的零件關稅后,能省2萬元,還可贈送大禮包。張先生支付38萬元全部購車款后,在去北京建麗公司指定的4S店提車時,并未收到大禮包。經(jīng)詢問,同樣配置車輛的價格,4S店報價為35萬元。此后,張先生又前往其他4S店詢問同款車型價格,報價為35.5萬元,同樣有贈品。據(jù)此,張先生認為北京建麗公司在向其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guī)定,應當三倍賠償。
被告北京建麗公司辯稱,不存在欺騙誤導張先生的情況。優(yōu)惠購車資格經(jīng)海關審查過,張先生同意后才與北京建麗公司簽訂了委托合同,是否變更委托方張先生可以自由選擇,張先生沒有向建麗公司說明變更委托方的情況。關于車輛價格,因為價格是預估價格,大禮包也是廠家直接提供,并非建麗公司承諾。當廠家告知建麗公司張先生選擇的車型價格后,建麗公司已經(jīng)及時告知,不存在價格方面的誤導和欺騙,建麗公司只是代理免稅服務。就建麗公司從4S店了解,后來因為車型賣得不好,價格發(fā)生變化,但對留學生購車價格是一直沒有變化的,價格是公示公布的。因此不同意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張先生主張北京建麗公司存在欺詐行為的事實依據(jù)是北京建麗公司在張先生不知道市場價格情況下誤導其訂購了涉案車輛。對此法院認為,張先生與北京建麗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性質為委托合同,張先生委托北京建麗公司向汽車生產(chǎn)商購買涉案車輛,北京建麗公司并非車輛定價方,且在張先生訂購車輛時,北京建麗公司已將廠家出具的車輛價格表發(fā)送給張先生,張先生對于所要購買的車輛價款系屬明知。本案中張先生選擇以留學回國人員身份購買免稅國產(chǎn)汽車,享受國家免稅政策,而非直接與4s店簽訂購車協(xié)議購買車輛,屬于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愿獨立自主地選擇、決定交易對象和交易條件,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張先生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與北京建麗公司簽訂合同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張先生僅以車輛購買價高于其咨詢的其他4s店的銷售價格為由主張北京建麗公司存在欺詐行為,證據(jù)不足。最終,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全部訴請。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對于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購買免稅國產(chǎn)汽車的具體操作方式、國產(chǎn)免稅小汽車種類范圍、購買免稅車輛代理企業(yè)等,我國海關總署網(wǎng)站上提供了明確的規(guī)范文件指引,留學回國人員在購買車輛前應對上述文件進行初步了解。留學回國人員通過代理企業(yè)購買車輛時,存在兩重法律關系,其一是與代理企業(yè)的委托合同關系,其二是與車輛銷售者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在委托合同關系中,代理企業(yè)的服務內容主要是代為申報免稅優(yōu)惠手續(xù)、車輛報價等,購車方作為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在訂立或者履行委托合同過程中,若因車輛報價、贈品等附加優(yōu)惠情況無法達到預期,可以及時主張解除合同。在與汽車銷售方訂立買賣合同前,建議多采取網(wǎng)上詢價、進店咨詢等多種途徑,對擬選購車輛的留學免稅優(yōu)惠價格及市場價格進行對比,謹慎選擇車輛的購買方式,避免因車輛價格波動造成自身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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