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房動遷征收中“空掛戶口”的認定)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規(guī)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chǎn)權調(diào)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币虼耍?strong>共同居住人的認定,即同住人認定,就成為了公房征收補償款分割糾紛案件的關鍵問題。
根據(jù)《上海市高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共同居住人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在被動遷房屋里具有本市的常住戶口,
2)實際居住一年以上,
3)在本市沒有其他住房或者是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p>
基于此解答,在認定同住人時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戶口”、“實際居住”及“他處無房”。有些居民片面地認為,在被征收房屋內(nèi)掛有戶口就應當被視為被安置人,并有權利獲得安置補償利益,這種想法已經(jīng)是老黃歷了。
應該說,戶口作為安置對象的判定標準,這在以前的動拆遷安置工作中確實存在。但自“動遷”改為“征收”,“數(shù)人頭”改為“數(shù)磚頭”之后,一戶被征收房屋中戶口的多少并不會影響到最終的征收安置補償金。按目前政策,“人頭”僅在托底即”居住困難戶”認定時有參考價值,且也只是起到“數(shù)磚頭”的補充作用。
那何種情況會被認定為“空掛戶口”呢?
簡單的說,就是不滿足“實際居住”或“他處無房”的條件。有些居民因為學習、工作的原因而遷移戶口,但從未在房屋中居住過,這就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空掛戶口”;有些居民曾經(jīng)享受過福利性分房,為了再次得到征收補償利益而遷移戶口,這也會被認定為“空掛戶口”。當然,實際案例中會比這樣的情況更加復雜,有的可能會涉及知青回滬政策,有的可能會涉及家庭內(nèi)部協(xié)議,這些都不能夠一概而論。
最后,和“空掛戶口”截然相反,在系爭被征收房屋中沒有戶口,也不必然代表著不能分得征收利益。某些情況下,如參軍、讀書、服刑等特殊情況造成戶口遷出的,本人雖在被征收房屋內(nèi)沒有戶口,仍能部分享有征收補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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