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了有什么隱患?分分鐘變“股東”)
丟失身份證后竟然“搖身一變”,成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該公司100%股份,更可怕的是,丟失者的納稅信用等級評級居然成為了D級別!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對一起執(zhí)行異議申請作出裁定,裁定解除對登記在被冒名申請人張先生名下股權的查封凍結,幫助其恢復信用等級評級。
2014年12月,張先生的身份證不慎丟失。丟失的身份證不知為何輾轉到了天津,并在2015年11月被他人冒用,張先生“被”成為天津某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該公司100%的股份。
2019年5月,張先生在辦理納稅事務時被告知,由于其名下的天津某商貿公司已被吊銷,且其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D級,無法辦理任何稅務等工商業(yè)務。充滿迷惑的張先生經過查詢,才發(fā)現了上述被冒名登記的事實。
于是,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先生開始維權。
2019年7月,張先生向天津某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工商局于2015年11月24日核準工商變更所涉文件,包括《股東決定書》《公司章程》《股權轉讓協議》《承諾書》《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無效。2020年7月,天津某法院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裁判文書生效后,張先生向當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撤銷核準的公司變更登記。
2020年12月,當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就2015年11月24日天津某商貿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變更登記一事作出《撤銷冒名登記行政處理決定書》。決定生效后,張先生立即提出變更股權登記信息,但當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告知張先生,由于該商貿有限公司股權被法院查封凍結,無法糾正工商信息。
原來,上海寶山法院于2020年12月立案受理申請保全人深圳某股權投資基金與被保全人張先生、蘇州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一案,法院依法凍結被申請人張先生、蘇州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5300余萬元。案件移送執(zhí)行后,上海寶山法院向天津某法院發(fā)出委托函和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查封凍結被保全人張先生持有的該商貿公司額度為30%的股權。
張先生認為,由于法院的查封,使其無法辦理相關的工商信息修正,故于2021年4月向上海寶山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請求上海寶山法院解除對登記在其名下的該商貿公司的股權凍結。
上海寶山法院執(zhí)行裁判庭審理后認為:一般情況下,股權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進行判斷。本案中,法院對張先生持有的天津某商貿公司30%額度的股權采取查封凍結措施時,工商登記材料顯示張先生是該公司唯一股東,具有100%的股權,故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但是,根據天津某法院作出的確認工商局于2015年11月24日核準工商變更所涉文件無效的生效判決以及天津某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銷冒名登記行政處理決定書》,異議人張先生對被冒名登記為天津某商貿公司的股東沒有過錯,保全措施應予解除。
據此,上海寶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對登記在異議人張先生名下的天津某商貿公司股權的查封凍結。該裁定于2021年5月生效。
雖然身份證丟失可以進行報失并補辦,看似影響不大,但是如果被他人撿到后用于如本案情形的其他用途,容易對自身產生不利后果。因此,該案承辦法官須桃根提醒大家,身份證件務必妥善保管,如確實不慎丟失,應當立即進行報失補辦并妥善保存好報失憑證。另外,平時大家辦理事務時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的,也應當在復印件上寫明用途,盡可能避免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的事情發(fā)生。
案件來源:(2021)滬0113執(zhí)異106號
作者: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胡明冬
案件審判法官: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判庭須桃根
來源:“上海寶山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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